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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评审专家库子系统”、“山东省公共资源综合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系统”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迟到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为进一步严肃评审纪律、提高评审效率、减少泄密风险,保障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相关条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山东省公共资源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均照此执行。

一、具体措施

1、评标(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元,并记入诚信档案。

2、评标(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取消其此项目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对于外地专家酌情予以支付交通费用),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执行依据

1、《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按时到达评审现场,不迟到、早退或者缺席,对因无故迟到、早退或者缺席给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作出评价;

2、《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第二条第(三)款: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元—元,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年6月1日起实施。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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