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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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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2日,青岛中院发布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破产审判案件,涉及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执行转破产、实质合并破产等领域。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指出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破产高危风险点,及时发出预警,提示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避免走向破产。

附十大典型案例:

01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造船厂)的前身是国营青岛造船厂,成立于年10月1日,拥有省级技术中心,曾建造过山东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货船,承担过多项重要生产任务。其股东为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和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集团),股份分别为78%和22%。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扬帆)是青岛造船厂全资子公司,主要发展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民用船舶。

年,建龙集团参与青岛造船厂合资改制,并完成新厂建设与迁址。由于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加之近几年国际船舶市场持续低迷、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青岛造船厂与青岛扬帆(两公司以下简称青船公司)于年上半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年12月6日分别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青岛中院裁定受理债务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两案。

审理过程

经过对青船公司全面深入的调研,根据两公司申请,青岛中院批准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并依法指定青岛市清算事务所与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担任两案联合破产管理人。

该案已知债权人家,债务总额高达91亿元。青岛中院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直播相结合方式共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历经一年半几十轮的艰苦谈判协商,最终形成了普通债权35万元以下15日内清偿;35万元以上12个月清偿70%、6年清偿%的选择性重整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年5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批准两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两案最终重整成功。

目前,重整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青船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健康发展。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个,成功打造了万吨级码头,盘活出售了两艘被弃20.6万吨民船。现企业已成功积极发展港口物流产业。

02

青岛达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青岛达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迈公司”),成立于年7月,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民营企业。所开发项目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具有显著的区位优势。

自年始,达迈公司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融资困难等导致资金链断裂、开发项目停滞,涉诉、涉执行案共38件。年起,债权人先后向多家法院申请执行。考虑到达迈公司仅有的资产存在多笔抵押、查封,如强制执行将导致多数债权人无法获得任何清偿,顺位在后债权人多次与抵押权人协商采取自行续建方式提高资产价值及清偿可能性。却因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续建资金又超出债权人承受能力,未能达成债权人主导下的工程续建,和解陷入僵局。

在申请执行过程中,部债权人认为只有固化债务,引进投资人续建或重新确定筹建资金后完成续建,才能实现达迈公司资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权益。

年5月11日,债权人肖某某、辛某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青岛中院申请对达迈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审理过程

年7月19日,青岛中院裁定受理达迈公司破产重整案。

该案债权人共32家,申报债权9.18亿元,确认6.59亿元,债权多为民间借贷。达迈公司停产多年,账册不全、账目不清,债权债务确认难。管理人一边积极招募重整投资人,一边与第一、二顺位抵押权人及工程款债权人沟通协商。终于在多轮磋商后,抵押权及工程款优先债权人同意让渡部分资金或股份给顺位在后抵押权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以实现不同顺位债权人共赢。

最终达成各方满意的“现金清偿+债转股”清偿方案,即: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本金及50%利息,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均可以现金形式得到全额清偿;建设工程债权以建筑工程评估市场价值获得现金清偿,不足清偿部分按1:1转股;其他顺位抵押权人以债权本金1:1,普通债权人以债权本金1:0.5方式转股。

年3月30日,青岛中院依法裁定批准达迈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其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计划正在执行中。达迈公司破产重整成功共化解债务6.59亿元,盘活中心城区土地近20亩,终结执行案件19起。

03

青岛第二印染厂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债务人青岛某印染厂属国有特困企业,截止年2月末,该企业账面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总额为万元,实际资产负债率为%,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因无力偿还已到期债务,为保全国有资产、确保企业稳定、公平清偿债权债务,经其主管机关同意,某印染厂年4月11日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青岛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了这起青岛市首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

重整情况

进入重整程序后,青岛中院依法准许该印染厂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清偿率为87.58%,因印染厂主管部门对债务人职工债权清偿不足部分托底的承诺,不足部分由重整人补齐,使全厂多名职工债权清偿率达到%。

重整过程中,青岛某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某区分局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向管理人申请追加了印染厂在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管理人对滞纳金数额予以确认,认为其性质为普通破产债权,但两税务机关认为滞纳金应作为税务债权优先清偿,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青岛中院于年11月8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青岛某印染厂根据重整计划,开展并完成了资产处置、员工安置、债权清偿等各项工作,年5月7日,青岛中院裁定青岛某印染厂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重整程序终结。

04

青岛信诚合富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和解案

基本案情

青岛信诚合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合富公司)于年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贵金属制品和橡胶制品的国际贸易。因国际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陷入危机,股东之间就公司发展路径无法达成共识,乃至矛盾重重,使得公司管理陷入僵局,遂决议解散,但无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一名股东联合其余几名参股股东申请对信诚合富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审理过程

年1月1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信诚合富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信诚合富公司的大股东欧某某和其余两名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和将公司合同利益转移至其亲属名下的嫌疑,遂展开追缴行动。

因信诚合富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且分处深圳、韶山、广州等地,其股东选择在青岛保税区注册公司系为从事转口贸易,公司核心经营业务其实在广东省,故清算组成员远赴广东开展尽调和追缴工作。在清算组和青岛中院的配合下,欧某某等股东决定向公司悉数返还资金并给予其余股东足额补偿并迅速支付到位,获得其余股东的一致谅解和赞许。因公司所经营业务市场转暖,在清算组和青岛中院多次劝解下,信诚合富公司各股东冰释前嫌重归于好,一致同意继续合力经营公司并就此作出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信诚合富公司清算组遂向青岛中院申请裁定终结对信诚合富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青岛中院年6月26日裁定终结信诚合富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05

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山纺公司)年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纺织品的进出口业务,系山东省外贸行业的龙头企业,在山东省内久负盛名。因进出口业务竞争日趋激烈,国际纺织品产业链转移,山纺公司因历史包袱沉重,经营陷入困境,其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拍卖,年被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托管。进入破产程序前,山纺公司有债权人29家,负债总额达15亿元,债权人纷纷申请对山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备受社会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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