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甲、李乙、李丙、张丁与某玻璃制品公司确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该玻璃制品公司为除李甲外其他三人一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因疫情影响,该公司1至3月份销售额大幅缩水,陷入生产经营困难,出现拖欠年12月至年2月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原告四人首先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欠付工资及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等。在仲裁阶段,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及支付欠付工资、保险费等诉求达成一致意见,但因公司方拒付经济补偿金,四原告起诉至法院。
针对李乙、李丙、张丁三人的案件,法官经审理后认为,疫情前三人均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仅在疫情期间存在暂时欠缴社会保险的情况。考虑到年初疫情严重,企业面临严峻挑战,因疫情停工停产、经营困难未及时支付足额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并非主观恶意,因此对李乙、李丙、张丁三人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李甲的案件,因其在劳动仲裁阶段未提交有效证据,劳动仲裁委认定其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为年1月,裁决被告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元,李甲对于劳动关系确认时间存在异议,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其入职后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给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对于劳动关系确认时间这一争议焦点,承办法官发现李甲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说明其工资发放情况,但未体现转账对方的账号或账户名。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官及时联系银行调取了相关转账明细。经查,某玻璃制品公司自年1月起为李甲发放工资,比劳动仲裁认定的时间提前了三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由某玻璃制品公司支付李甲经济补偿元。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与劳动者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在企业面临特殊经营困难时,可与劳动者友好协商变更劳动关系,协商不成的,亦应履行相应合法合规的程序,否则会面临法律风险。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遇到纠纷时,应当理性看待问题,诉求应合理、方法应适当,本着实事求是、换位思考、尽快解决纠纷、不影响自己尽早再就业的原则,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妥善化解矛盾。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本案中,某玻璃制品公司违反劳动法未为李甲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原标题:《胶州法院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