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该法的实施有利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下面将从国有管理人员范围、法律后果、法条解读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有管理人员责任范围
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围有以下两类: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二)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
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二、法律后果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上述违法情形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处置。
三、法条解读
这是《政务处分法》第二条内容。本法所指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在我国,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领导干部的培养和提拔,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作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不是私有物,而是人民给予的职责,要利用手中权力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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